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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勇,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2315号申请人:陈勇。申请人:陈亮。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彭志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勇、陈亮因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1月5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七方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勇自愿赔偿陈亮医疗费300元。二、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志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新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