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曲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9��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会鹏、被告人王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注册成立曲阳县惠发商贸有限公司,其本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9年3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告人王某甲在该公司与山东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购油业务的情况下,分别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27日购买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出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489340元,并全部抵扣,抵扣税款合计216399.82元。曲阳县惠发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277711.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曲阳县惠发商贸有限公司开业登记,借记卡资料查询、明细查询,账户信息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曲阳县支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表,个人账户信息清单,个人交易明细清单,曲阳县惠发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结果清单,保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报告,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证明及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证人张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国家税收征管的规定,没有货物购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终结前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红审 判 员 王 征人民审判员 董庆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玉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