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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翟艳芬与卢冀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艳芬,卢冀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第11号原告翟艳芬。被告卢冀锁。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艳芬与被告卢冀锁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艳芬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艳芬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