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翟艳芬与卢冀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艳芬,卢冀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第11号原告翟艳芬。被告卢冀锁。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艳芬与被告卢冀锁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艳芬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艳芬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