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严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勇,余淑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严勇,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广电网络自贡分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罗毅,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兴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淑琴,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缪仲江,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严勇诉被告余淑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毅、陈兴强,被告余淑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缪仲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199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差,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近年来,被告以多次外出打工为借口,实则在外搞传销,给家人朋友带来伤害。由于被告常年在外,对家庭、丈夫、自己的孩子均未尽到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复印件一页,证明原、被告系夫妻;三、(1993)自法民五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二页,证明原、被告系再婚且双方子女已成年;四、传销日记复印件一页,被告传销讲课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长期离家,在外从事传销活动;五、大安区凉街斑竹林9组1单元4楼1号房产证复印件二页,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六、委托购房合同一页,大安区和大社区和大9组5栋第七层26号房产证复印件二页,购房发票一页,证明和大社区挂在吴永录名下的房子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述恋爱及结婚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前感情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被告确实出去打工,但并不是原告陈述的搞传销,原告生病被告都回来照顾,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二、汤淑琴、何晓梅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被告是在外打工,并未搞传销,两套房子是余淑琴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调查笔录有异议,两个证人的调查笔录不真实,原告不认识汤淑琴,但汤淑琴却了解双方的详细情况,汤淑琴说两套房子是被告的有违常理。何晓梅的证言也不真实,请求法庭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项均无异议,证据四的传销日志无法证明是被告亲自书写,光碟可剪接且被告无犯罪事实,不能作为被告传销的证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五所提出的房产是被告的福利房,是余淑琴的个人财产。证据六的挂在吴永录名下和大社区的房产为被告一人购买,不属于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199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夫妻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准许离婚条件。原告请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起诉离婚应当提供夫妻确已感情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要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交流,本着互相关心、互让互谅的态度处理夫妻关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勇与被告余淑琴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帐号910101040006863,开户行农行道生灏支行)。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峄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