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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刑执减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张衍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衍珏

案由

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青刑执减字第189号罪犯张衍珏,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于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2006)李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张衍珏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衍珏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红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