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薛宝家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宝家,李丞植LeeSeungSik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薛宝家。被执行人李丞植LeeSeungSik,韩国人,系辉门东西(青岛)活塞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4259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丞植向本院交付案款14373元(含执行费执行费114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