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夏秀芳与王玉迎、王丰森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芳,王玉迎,王丰森,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夏秀芳。被告王玉迎。被告王丰森。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93-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王玉迎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王玉迎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345元,被告向本院申请对该车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王玉迎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