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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夏秀芳与王玉迎、王丰森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芳,王玉迎,王丰森,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夏秀芳。被告王玉迎。被告王丰森。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93-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王玉迎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王玉迎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345元,被告向本院申请对该车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王玉迎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