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苏玉成与陈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成,陈盛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49号原告:苏玉成。委托代理人:曹启练、何朝丹。被告:陈盛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成与被告陈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成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葛建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朱李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