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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苏玉成与陈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成,陈盛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49号原告:苏玉成。委托代理人:曹启练、何朝丹。被告:陈盛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成与被告陈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成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葛建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朱李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