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才与被告梁建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5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茂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