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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琦与邵雪明、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琦,邵雪明,沈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初字第0295-1号原告华琦。委托代理人孙晓峰,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雪明。被告沈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琦与被告邵雪明、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邵雪明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府建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