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琦与邵雪明、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琦,邵雪明,沈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初字第0295-1号原告华琦。委托代理人孙晓峰,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雪明。被告沈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琦与被告邵雪明、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邵雪明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府建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