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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和信用社与赵多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和信用社,赵多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和信用社,住所地泸县百和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20487336-4。负责人程柱,该社主任。被告赵多方,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和信用社与被告赵多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万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和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万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