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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刘瑞芹与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瑞如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芹,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瑞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芹,女,汉族,1961年6月1日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梁军宝,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瑞如,女,汉族,1967年11月1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刘瑞芹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瑞如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直接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青仲裁字(2012)第32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