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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家学与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学,王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241号原告张家学,(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余生。被告王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原告张家学为与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经人民调解无果,本院于10月10日受理,因被告王雷下落不明,本院转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余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学诉称:原告从事各类刀模加工销售业务,被告自办鞋厂。2011年4月份始,被告向原告购买刀模。2012年2月20日,双方对截止2011年12月份的业务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刀模款31129元。被告以净欠原告30000元出具了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请判令被告王雷立即支付刀模款30000元。被告王雷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瑞安市蒙发利鞋厂系由被告王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12月成立。该鞋厂在2011年陆续向原告购买刀模共计3万元,被告王雷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一张条子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未能支付前述款项。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学与被告王雷之间的刀模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结欠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刀模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学刀模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黄其宁人民陪审员林士红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