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运盐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宜联峰与周梨花、王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运盐执字第4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联峰与被执行人周梨花、王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跃进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书,并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跃进称:1、运城市中银大道128号(农行家属院)2号楼4单元601室,房产有李跃一半产权,属于我的产权部分,不能作为执行标的,不能查封,更不能拍卖。2、盐湖法院的(2012)运盐执字第46号民事裁定,将包含异议人产权的房产全部查封,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权,应予纠正,请求立即撤销裁定。3、被申请人王宝玲的债务属个人债务,并非王宝玲与案外人的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由王宝玲来偿还,与案外人无关,申请人因民事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是周梨花、王宝玲,案外人并非应当追加的被执行人,本案王宝玲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担保之债系个人的纯粹的负债行为,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符合为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基本条件。无异于将合同义务强加于第三人,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虽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与案外人无关。案外人既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又非本案应追加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关于共同债务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4、申请人申请查封的房屋系李跃进所有,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侵犯了案外人的财产权,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王宝玲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归案外人所有,并加盖了民政局公章,该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王宝玲与李跃进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房产归李跃进所有。王宝玲因担保所负之债属个人债务,人民法院应执行王宝玲的个人财产,申请人申请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案外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侵犯了案外人的财产权。本院经听证,申请人宜联峰对异议提出反驳认为:1、被执行人周梨花于2008年10月5日向我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并由王宝玲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及个人名义担保,双重担保,但在2009年6月25日周梨花出事外逃,王宝玲对周梨花的借款偿还无望,王宝玲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于2009年6月30日和李跃进协议离婚,把提供抵押的房产协议归李跃进一方所有,以此窥避执行。2、我于2010年3月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王宝玲和李跃进的共有房产。保全查封后,王宝玲前夫李跃进以离婚为由,向盐湖区让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法院审查后,以通知驳回李跃进的复议申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跃进对和王宝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提出异议,无法无据,他俩于2009年6月30日,协议离婚。把已提供担保的共有房产归李跃进一方所有,目的就是为逃避债务,对抗第三人。该房产系李跃进和王宝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并非李跃进个人房产,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偿还他们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驳回李跃进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2008年10月5日,被执行人周梨花从申请人处借款10万元,被执行人王宝玲提供担保,2009年6月30日异议人李跃进与被执行人王宝玲协议离婚,将房产全部归异议人李跃进所有,2010年4月1日本院诉讼保全该房产。2010年4月28日通知驳回李跃进的查封保全异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09年6月30日,被执行人王宝玲与异议人李跃进协议离婚,将房全部归异议人一方所有,本院在诉讼中查封保全的王宝玲与李跃进共有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本院诉讼保全查封的中银大道128号2#4单元6层东(房屋所有权证号05330542)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所提异议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跃进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O一三年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