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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顾长胜诉张海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胜,张海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顾长胜,居民。委托代理人孟芙蓉。被告张海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长胜诉被告张海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长胜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长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长胜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