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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跃忠、刘安芹诉崔建华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跃忠,刘安芹,崔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崔跃忠,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刘安芹,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崔建华,住双辽市。崔跃忠、刘安芹诉崔建华赡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了(2012)双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治疗费4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郑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