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冯玉河与王保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河,王保卫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1350号原告冯玉河。被告王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河诉被告王保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玉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