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马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杨凌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人民陪审员 赵芳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