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执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万学发与深圳市金凯利展示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发,深圳市金凯利展示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2912号申请执行人万学发。委托代理人金某,广东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凯利展示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塘边路6号宝盛工业区A区27栋1楼左边,组织机构代码:687598888。法定代表人涂鹏飞。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平劳人仲案(2012)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4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16089.38元、执行费16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于2012年12月11日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94171元,经查本院诉讼系统,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共61宗,各案依法进行分配,本案按分配比例21.6%分得执行款25145元,扣除执行费277元后,其他款项已向申请人支付。除此之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银行、国土部门、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询查,被执行人均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拍卖所得款后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拍卖款也已经向申请人支付,执行费已依法扣除。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