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107号原告安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爱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