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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107号原告安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爱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