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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曾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奎,王志强,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曾奎。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申请执行人曾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强、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韶院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临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652.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过付申请执行人22652.59元,扣缴执行费44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