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2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753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绍亮,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永红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园元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