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细彬与王小兵、深圳市郁盈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48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484-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郁盈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深圳市郁盈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邮寄及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持有的深圳市郁盈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x的股权、深圳市郁盈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x的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元、在深圳xx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元、x元、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开立账户中存款美元x元,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另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分配。2012年9月4日,本院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交《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函》。2012年12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封通知书及查证结果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参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分配,在指定期限内未要求本院处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