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5942号原告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吕士明,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学梅,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