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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5942号原告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吕士明,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学梅,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