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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松华与周师傅羊汤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华,周师傅羊汤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90号原告刘松华,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福磊,男,汉,1989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周师傅羊汤馆。原告刘松华诉被告周师傅羊汤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松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松华承担。审 判 长  郭洪涛审 判 员  李 娇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