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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武莉莉与董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莉莉,董献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武莉莉。被告董献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莉莉与被告董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