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武莉莉与董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莉莉,董献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武莉莉。被告董献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莉莉与被告董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