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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常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祝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常民初字第436号原告: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文龙,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占水福。原告祝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愿意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故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和好,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