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世臣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153号罪犯李世臣,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河北省丰润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李世臣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以(2008)郊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07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世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