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梁益红申请执行毛启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梁益红,女,汉族,泸县毗卢镇。被执行人毛启斌,男,汉族,住泸县毗卢镇关于梁益红与毛启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2011)泸泸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启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毛启斌在农行泸县支行毗卢分理处的存款595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