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训华,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华,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原告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乐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