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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繁昌县禅点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141-1号原告:繁昌县禅点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李名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幻秋,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德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繁昌县禅点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禅点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230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禅点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繁昌县繁阳大道,面积为6789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2012)繁国用第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黄光雯人民陪审员  瞿福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