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继禹。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