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匡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2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唐某,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某及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匡某原是无限光通讯(深圳)有限公司生产二部助理工程师,负责车间的日常管理工作;李某(已判决)原是无限光通讯(深圳)有限公司生产二部主管;陈某(另案处理,在逃)原是无限光通讯(深圳)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2011年11月起,被告人匡某与李某、陈某密谋,由陈某负责联系客户,匡某负责将公司生产的隔离器拿给李某,最后由李某使用电脑包将隔离器裹挟带回其宿舍,邮递给陈某提供的客户进行销��牟利,共侵占三百余个隔离器,被告人匡某共分得赃款七千余元。2012年4月28日,李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67区无限光通讯(深圳)有限公司将采取上述方式侵占的100个单级隔离器邮递销售时被查获。经鉴定,上述单级隔离器共价值人民币16,800元。2012年12月7日,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匡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被告人归案后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7,00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匡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赔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苏 重 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琼书记员 康国耀(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