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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花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南京徕嘉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小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徕嘉食品有限公司,王小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花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南京徕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书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晶,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亮,男。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徕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亮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徕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徕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许 林审判员 刘明荣审判员 席 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年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