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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菜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贺新民、孙爱连与贺树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民,孙爱连,贺树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16号原告贺新民,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爱连,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树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东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新民、孙爱连与被告贺树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新民、孙爱连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新民、孙爱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新民、孙爱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