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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仙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涿州市仙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庆森,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涿州市冠云东路北侧。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毅,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仙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仙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