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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鱼民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刘浩、刘慧与被告杨某某、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浩,刘慧,杨某某,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鱼民初字第00035-1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浩原告刘慧被告杨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浩、刘慧与被告杨某某、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某所有的吉*******、吉*******挂重型半挂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等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某某所有的吉*******、吉*******挂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