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飞与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6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聚宝中心一至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03884。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飞,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518。上诉人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预收的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雪梅审 判 员 刘向军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