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新艳与被执行人潘亚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新艳,潘亚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聂新艳。被执行人潘亚琪。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40号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5万元,潘亚琪位于秦都区胜利街1号咸阳铸字机械厂3号楼西单元1层8号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聂新艳。本院在执行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40号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