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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新艳与被执行人潘亚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新艳,潘亚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聂新艳。被执行人潘亚琪。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40号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5万元,潘亚琪位于秦都区胜利街1号咸阳铸字机械厂3号楼西单元1层8号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聂新艳。本院在执行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40号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