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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罗巧飞与杨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巧飞,杨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罗巧飞。被告:杨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巧飞为与被告杨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巧飞对被告杨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授权4095元,诉讼保全费2750元,由原告罗巧飞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欣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