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罗巧飞与杨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巧飞,杨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罗巧飞。被告:杨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巧飞为与被告杨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巧飞对被告杨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授权4095元,诉讼保全费2750元,由原告罗巧飞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欣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