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兆普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5号原告杨兆普,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秦群力,该局局长。原告杨兆普不服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回复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兆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