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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原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宝成与孙国亮、孙志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宝成;孙国亮;孙志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原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曹宝成。被执行人孙国亮。被执行人孙志明。本院在执行曹宝成申请执行孙国亮、孙志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担保人徐美玲自愿为孙国亮、孙志明提供担保,现担保期已过,担保人仍不履行保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徐美玲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徐美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曹宝成清偿债务72129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华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