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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付来、柴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被执行人柴付来。被执行人柴月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柴付来、柴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柴付来、柴月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单保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