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叶伟华、王美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叶伟华,王美婷,沈国其,伍雅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28号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胡红群。委托代理人:朱正祥。被告:叶伟华。被告:王美婷。被告:沈国其。被告:伍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叶伟华、王美婷、沈国其、伍雅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