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蔡银祥与王宗元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银祥,王宗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蔡银祥,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詹文慧,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宗元,男,汉族,现年4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银祥与被告王宗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银祥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银祥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银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众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