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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蔡银祥与王宗元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银祥,王宗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蔡银祥,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詹文慧,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宗元,男,汉族,现年4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银祥与被告王宗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银祥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银祥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银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众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