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17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无号牌铲车沿滑县滑兴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滑县城关镇中国移动通信门市路段时与崔某某相撞,造成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崔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民事部分赔偿225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士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振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