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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钦南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钦南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方业国,组长。委托代理人方汉兴,男,194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成员,住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28号。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负责人梁中爱,组长。委托代理人陆辉,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成员,住钦州市英华三巷20号。委托代理人陆卫,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方汉兴、张振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陆辉、陆卫到庭参加了诉讼。2013年1月23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方业国及委托代理人方汉兴、张振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陆辉、陆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白虎岭(东至株木湾田边,南至棺材岭分水为界,西至塘蛇箕岭脚,北至大牛柑麓派岭脚,面积50亩)、棺材岭(东至兰垌大田,南至牛柑凸大田,西至禾堂派,北至白虎岭分界,面积30亩)是原告的山岭,被告将不属于其的白虎岭、棺材岭承包给其村民陆辉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有的白虎岭、棺材岭林地侵权行为,归还白虎岭、棺材岭给原告。被告辩称,白虎岭、棺材岭是被告所有,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原久隆乡荷木村公所枫木坪生产队即方屋队)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原久隆乡青草村公所大桥生产队)发生岭地、林木权属纠纷,原久隆乡人民政府于1988年作出了《关于青草村大桥队与荷木村方屋队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原县级钦州市人民政府认为《关于青草村大桥队与荷木村方屋队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于1989年8月2日作出钦政发(1989)86号《关于生鬼垅等岭地、林木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一、撤销久隆乡人民政府1988年4月26日《关于青草村大桥队与荷木村方屋队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二、从耥耙岐以西田边至生鬼垅尾大岭顶向东再过独山坳、大塘雅岭顶、那望车、牛甘岭、死猪坳、笋雅岐岭岭顶分水延伸笋雅岐嘴,担水垅延伸至禾堂岐嘴屋背岭顶再过生鬼垅的合水为只界,界内耥耙岐、生鬼垅尾大岭、猫儿岭、大塘雅岭、石子岭、大塘雅嘴、那望车、铁砧岭、牛甘塘岐、死猪坳、苦棟根、笋雅根、龟儿岭、白虎岭、苦竹山、官材岭、禾堂岭、土地岭、猪岭的岭地、林木权属划归枫木坪生产队(即方屋队)所有;三、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本文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枫木坪生产队不服,向原县级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县级钦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0年10月5日作出(1990)钦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钦州市久隆乡人民政府1988年4月26日《关于青草村大桥队与荷木村方屋队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和钦州市人民政府钦政发(1989)86号文件对生鬼垅麓、大、小塘雅麓、大、小牛甘麓、苦棟根麓、笋雅麓和担水垅麓的山岭林木权属的处理决定;二、原、被告讼争的山岭、林木,从大牛甘麓口田边直上至大牛甘最东面麓尾(又名芋头麓尾)为界,大牛甘麓东面一派及苦棟根麓、笋雅麓、担水垅麓(以流入该麓的分水岭为界)的山岭、林木权属归钦州市久隆乡青草村公所大桥生产队所有;从大牛甘麓西面一派及小牛甘麓、大、小塘雅麓、生鬼垅麓西北面一派(以流入该麓的一派岭分水岭为界)的山岭、林木权属归钦州市久隆乡荷木村公所枫木坪生产队。该判决现已生效。2010年12月3日,钦州市钦南区林业局颁发棺材岭、苦炼根大麓(包含白虎岭)的林权证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棺材岭、白虎岭现是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本院认为,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原久隆乡荷木村公所枫木坪生产队即方屋队)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原久隆乡青草村公所大桥生产队)发生岭地、林木权属纠纷,经过原久隆乡人民政府和原县级钦州市人民政府处理,并经原县级钦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1990)钦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了钦州市久隆乡人民政府1988年4月26日《关于青草村大桥队与荷木村方屋队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和钦州市人民政府钦政发(1989)86号文件的处理决定,讼争的山岭、林木,从大牛甘麓口田边直上至大牛甘最东面麓尾(又名芋头麓尾)为界,大牛甘麓东面一派及苦棟根麓、笋雅麓、担水垅麓(以流入该麓的分水岭为界)的山岭、林木权属归钦州市久隆乡青草村公所大桥生产队所有;从大牛甘麓西面一派及小牛甘麓、大、小塘雅麓、生鬼垅麓西北面一派(以流入该麓的一派岭分水岭为界)的山岭、林木权属归钦州市久隆乡荷木村公所枫木坪生产队。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讼争棺材岭、白虎岭已在该案中处理,棺材岭、白虎岭属于大牛甘麓东面一派,已判决归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所有,因此,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要求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小组停止对原告所有的白虎岭、棺材岭林地侵权行为,归还白虎岭、棺材岭给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已预付),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荷木村民委员会枫木坪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五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锋审 判 员  陆善权人民陪审员  黄 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