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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与陈钦潮环保行政处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法定代表人: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杨**,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陈**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荔环罚(201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荔环罚(201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荔环罚(201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荔环罚(201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健玲审 判 员  黄海丹人民陪审员  杜少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炳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