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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德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等与陆世杰、黎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陆世杰,黎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94-3号申请人广西德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覃念忠,总经理。申请人南宁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覃念忠,总经理。被申请人陆世杰。被申请人黎剑飞。担保人覃念忠,男,1965年9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号*栋*单元*层**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65********。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德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世杰、黎剑飞、陆明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陆世杰、黎剑飞使用的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一年,自2013年元月24日起至2013年元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一三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