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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付旺与申冠雷、申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旺,申冠雷,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王付旺,成年。被申请执行人:申冠雷,居民。被申请执行人:申燕,城镇居民,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系被执行人申冠雷之女。本院做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申冠雷、申燕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申燕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申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新国